課程概述 |
〈本學期主題:國際人權公約與憲法解釋〉
近年來,台灣積極將核心國際人權公約內入內國法秩序之中。截至目前為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消除對於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兒童權利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等,均以透過公約批准、加入公約、或制定施行法的方式,予以內國法化。這些施行法均規定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具有國內法律的地位,同時也要求行政、立法及司法等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公約的相關規定。
其實,早在這一波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努力開始之前,我國職司憲法解釋的司法院大法官,就曾在憲法解釋中引用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來補充、強化我國憲法上的人權保障,甚至透過國際人權公約來新增我國憲法上的人權清單。因應這一波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趨勢,我們也可以看到有愈來愈多憲法解釋的解釋理由、尤其是個別大法官所撰寫的意見書,積極引用國際人權公約,來補充、強化、甚至是論辯我國憲法對於相關人權保障或限制的爭議。不過,這些憲法解釋或個別意見書對於國際人權引用的適當或正確與否、及這些內國法化後的國際人權在我國內國法下的地位及其適當理解,也開始引起許多實務與學界的論辯。去(2015)年底,司法院大法官104年度學術研討會,就以〈人權公約與我國憲法解釋〉為題,邀請國內實務與學術界的相關人士,進行研討(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9_detail.asp?plhno=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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